[摘要] 2007年我与丈夫结婚。婚后,我用自己婚前的存款全额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感情不和,丈夫今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我买的这套房屋。请问,这套房屋他有份吗?——陈女士
热线来电:2007年我与丈夫结婚。婚后,我用自己婚前的存款全额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感情不和,丈夫今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我买的这套房屋。请问,这套房屋他有份吗?——陈女士
湖南省英萃律师事务所潘艺律师:婚前财产在婚后变化了形式,不导致所有权及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也就是说,陈女士在结婚之后,用自己婚前的个人存款购买了房子,虽然房子属于婚后取得的,但购房的行为应当视为她对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使用,这种行为仅仅使陈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发生了从货币到不动产的形式变化,本质上还是属于陈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由于购房行为并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即使该房子有所,部分不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的,房屋仍然属于陈女士个人财产。
假如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有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简而言之,“婚前财产属个人,形式改变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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